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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847959W400071500101404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受理条件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物、构筑物等定着物;3、海域使用权;4、土地经营权;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工本费: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抵押质押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团场国土分局
结果名称和样本 不动产登记证明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一团迎宾路51号便民服务中心6号城镇管理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3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9-688991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执行。

问:抵押权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抵押权注销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的;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问: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抵押权转移登记?

答: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问:抵押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抵押权变更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抵押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问: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答: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问:办理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答: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3、海域使用权;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经营权;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抵押权首次登记?

答: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09-688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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