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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企业申请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事项编码 11991300673418647636610310630000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1.营业执照丢失后补办。2.增减营业执照副本。3.营业执照信息不清楚可以换。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填写正确规范的承诺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营业证照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第十三师行政服务中心2楼57、5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0902-2352590,2、现场咨询:新疆第十三师行政服务中心2楼57、58号窗口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丢失营业执照在什么网站公示作废声明?

答:http://183.62.18.17:8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监督投诉 1、投诉电话:0902-2565052, 2、投诉地点:新疆新星市机关楼办公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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